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全国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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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根据《环境保护法》要求,受国务院委托,就2015年度全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报告。
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年度全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制度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将为地方人大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借鉴。
据悉,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将之作为每年例行开展的监督工作。
环境污染重、生态受损大、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仍然突出
陈吉宁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全国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但环境污染重、生态受损大、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仍然突出。
在空气质量方面,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73个城市达标,占21.6%;优良天数比例76.7%,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3.2%;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50微克/立方米,超标42.9%,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87微克/立方米,超标24.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分别为25微克/立方米、30微克/立方米、134微克/立方米、2.1毫克/立方米,均达标。空气质量总体呈改善趋势,但污染程度仍较高,部分地区冬季雾霾天气频发高发。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作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八成多。
在水环境质量方面,全国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的国控断面比例为64.5%。开展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水源地中,有92.6%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达标,86.6%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地表水水质稳中趋好,但部分水体污染问题突出。2015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比例断面比2010年提高14.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下降6.8个百分点。近八成劣Ⅴ类水体集中在海河、淮河、辽河和黄河流域。城市黑臭水体大量存在。14个富营养化湖库无明显改善。近岸海域局部污染严重。
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方面,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生态环境状况方面,全国森林、湿地、草原生态系统面积有所增加,土地沙化面积减少6%,石漠化面积减少4.7%;自然海岸线长度减少10.5%,海岸带自然湿地减少14.9%。国家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512个县中,105个变好,66个变差。
环境风险应对方面,突发环境事件呈下降趋势,核与辐射安全可控。201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330起,同比下降三成。但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日益凸显,12%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距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不足1公里。
“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陈吉宁在报告中表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环境约束性指标均如期完成,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目标超额完成。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分别下降3.1%、5.8%、3.6%、10.9%,比2010年分别下降12.9%、18%、13%、18.6%;森林覆盖率由2010年的20.36%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到151亿立方米。
在推进环境法治建设,严格执法监管方面,依法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环境保护部对33个市(区)开展综合督查,公开约谈15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各省级环保部门对163个市开展综合督查,对31个市进行约谈、20个市县实施区域环评限批、176个问题挂牌督办。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案件8000余件,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近3800件。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7万余份,罚款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34%。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国共检查企业177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企业19.1万家,责令关停取缔2万家、停产3.4万家、限期改正8.9万家。
在污染治理方面,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一是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新增煤电机组脱硫增容改造1亿千瓦,新增脱硝机组1.4亿千瓦,累计完成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1.6亿千瓦。淘汰黄标车126万辆。全年生产新能源汽车37.9万辆,同比增长4倍。启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加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二是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全国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096万吨、再生水利用能力338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2.5%。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全国完成7.2万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三是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快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10个省份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支持38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开展综合防治示范。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涉及16.23亿亩。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推动转方式调结构。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近三年淘汰落后炼钢炼铁产能9000多万吨、水泥2.3亿吨、平板玻璃7600多万重量箱、电解铝100多万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出台关于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引导相关产业向适宜开发区域集聚。加快水利、铁路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审批,批复项目环评159个,涉及投资1.5万多亿元;不予审批21个,涉及投资1170多亿元。在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同时,发布实施重点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和准入条件,采用“双随机”抽查、约谈、区域限批或上收审批权限等手段,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五是出台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等配套文件。推进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和事权上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试点。深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累计交易超过70亿元。积极推进环保费改税。
六是加大投资力度,实施一批重大生态环保工程。中央财政节能环保支出2782.16亿元,同比增长13.9%。其中,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6亿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21.5亿元,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7亿元。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天然林资源保护、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七大措施确保“十三五”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关于下一步工作重点,陈吉宁在报告中表示,“十三五”期间,将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7%,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浓度下降3%;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66.5%,劣Ⅴ类比例控制在9.2%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2%、2%、3%、3%。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坚决打好“三大战役”。持续实施《大气十条》。在重点区域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落实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突出抓好京津冀特别是北京等重点区域大气治理。
全面落实《水十条》。出台考核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水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对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排名。定期公布黑臭水体整治情况。
出台实施《土十条》。启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二是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加快环境监测全面设点和全国联网。推进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改革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
三是加强环境法治保障。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制(修)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坚持“督政”与“查企”并举、“严打违法”与“规范执法”并重,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四是健全环境预防体系。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能耗、水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研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继续开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战略环评,加强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开展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负面清单管理”试点。运用环保等多种手段,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五是加大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力度。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扭住不放、一抓到底,指导督促地方对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彻底整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秸秆综合利用,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六是夯实环境科技基础,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扩大绿色环保标准覆盖面。完善环保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加快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加大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加快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
七是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污染、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关系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风险预警与管控。加强化学物质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强化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督促存在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健全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网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对。(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