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推送各省市制定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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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监测行业在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政策的带动下,如雨后春笋一般成长起来,不仅带动了监测仪器、监测技术革新,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环境监测产业规范化发展道路。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下实施的环境污染治理行动与民间第三方监测资本市场共同组成了我国环境监测行业主体。 为规范和发展环境监测行业,我国各省市相继出台了针对环境监测机构规范化的法律文件,这对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市场作用力、调动第三方监测机构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下面是本网整理的各省市关于规范环境监测机构作业、促进监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
《浙江省环境监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为规范第三方即社会从事环境检测业务机构行为,日前《浙江省环境监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发布。《公约》共16条,强调了规范环境监测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推进浙江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浙江省社会从事环境检测业务机构有160多家,大部分都为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共有6000多人。虽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参与环境监测的积极性很高,达到了“量”的要求。但是各检测机构综合素质良莠不齐,监测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均存在较大差距,部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之间存在恶性竞争、无视市场规则、采取超低价格竞标等情况。
在监督上,会员单位每年1月底前,要向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报告上一年度《公约》执行情况。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单位,经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查证属实并经2/3以上行业签约成员同意,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告诫,责成限期改正;协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协会网站公开批评;通报省质监、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通报资质管理部门,建议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同时,要求及时保养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可靠,确保检验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各会员单位要加强合作交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厦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为规范厦门市社会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等要求,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摘取第七、十、十一条):
第七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严格执行检验监测机构从业规范,遵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有下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结束次月10日前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个季度承接监测服务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委托方名称、监测项目、监测时间、监测人员及数据用途等。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和监测服务情况。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取实验室检查、盲样考核、比对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不定期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于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瑕疵,监测报告有严重差错的环境监测机构,市环境保护局将其直接纳入黑名单管理。
贵州省出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贵州省出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监测活动中,若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介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向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贵州省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网编辑总结
规范环境监测市场、促进环境监测行业发展,调动了我国各方面治理环境污染力量,提高了我国生态环境整体水平,对促进监测产业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同时,也对科学技术提出了新要求,将不断提高我国监测仪器、监测技术整体水准,使得我国环境监测市场更健康成长!(文章来源:多彩贵州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报)(来源:中国化工仪器网)